其它类型纠纷行政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浦项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博兴县水利局作出的博水责改字【2018】第35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二、准予强制执行博兴县水利局对山东浦项新材料有限公司作出的博水行罚字【2019】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被执行人山东浦项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罚款47420.10元,滞纳金30823.07元。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申请执行费1074元,由被执行人山东浦项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0-04-14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