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博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沈阳铁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意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304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304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与沈阳铁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4月8日签订的《沈铁·鞍辽项目内部认购协议》无效; 四、驳回***及沈阳铁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及沈阳铁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预交25,683元(***已垫付),变更诉讼请求后应交14,783元,由***负担1716元,由沈阳铁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067元,多缴纳部分10,900元返还给***。本诉鉴定费30,000元(***已垫付),由***负担9000元,由沈阳铁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00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77元,由***负担。反诉关于案涉房屋装修工程对整个楼体及地基的危害进行鉴定的鉴定费19,000元(沈阳铁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垫付),由沈阳铁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500元,由***负担4500元。反诉关于案涉房屋及所在楼体安全性修复施工工程及拆除该房屋装饰装修工程造价鉴定费4000元(沈阳铁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垫付),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部分诉讼费14,859元由***负担,沈阳铁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部分诉讼费5806元由沈阳铁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