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州经济开发区永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原告湖州经济开发区永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万元,支付逾期利息189540元(暂计算至2020年1月15日,次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二、原告湖州经济开发区永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之抵押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浙(2017)湖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49668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606元,减半收取73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230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