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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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 法院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单位甘肃恒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2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任某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5年1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 三、被告人任某2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 四、对涉案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以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 裁判日期 | 2019-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