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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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中新正大食品有限公司 吉林中新食品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吉林市福山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永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吉林中新食品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吉林市福山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利息819,326.67元(此款系2013年4月11日至2013年10月8日期间1940万元借款本金产生的利息),自2013年10月9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819,326.6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吉林市福山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97.00元,由吉林中新食品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