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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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弘晟喷灌喷泉工程有限公司 通榆县田丰节水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通榆县田丰节水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松原市弘晟喷灌喷泉工程有限公司货款46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6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0元,由被告通榆县田丰节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