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
通化吉恩镍业有限公司
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民初57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

负责人:孙良瑜,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绍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琇斌。

被告:通化吉恩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贵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颖。

被告: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然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颖。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与被告通化吉恩镍业有限公司、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浩

审判员赵翠霞

审判员刘卓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邵美琦

裁判日期 2020-03-02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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