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北京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以及相应利息、违约金、罚息(利息从2018年9月29起至本院判决指定履行之日止以本金1000000元基数,按年利率11.5%计算,罚息按逾期本息×0.05%×逾期天数计算,违约金按逾期本息×5%计算,利息、罚息、违约金总金额不得超过年利率24%;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利息、罚息、违约金,则利息、罚息、违约金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在计算利息时***已偿还的利息29989.39元应予扣减);

二、被告***在1000000元限额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行使追偿权;

四、驳回原告北京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12元,减半收取计840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1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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