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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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118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118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北京国科新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北京北斗七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设备设施损失10815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5228元,由北京北斗七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4660元(已交纳17614元,余款704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北京国科新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5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一审反诉受理费3650元,由北京国科新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44762元,由北京北斗七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6570元(已交纳),由北京国科新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8192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