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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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和商业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施救费合计65660.16元; 二、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和商业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4128.74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评估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2元,减半收取95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