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烟台东成工贸有限公司
烟台国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烟台市莱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烟台东成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烟台国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00000元、借期内利息139326.23元、逾期利息349800元(以3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至2019年5月1日)及自2019年5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并由被告***、被告***、被告烟台市莱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限被告烟台东成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烟台国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4624.08元;并由被告***、被告***、被告烟台市莱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烟台国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27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烟台国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77元,由被告烟台东成工贸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烟台市莱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37550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因原告烟台国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全额预交,原告同意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其42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10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3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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