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和平家电有限公司
烟台福山摩托车市场有限公司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罘支行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烟台和平家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罘支行借款本金3484159.56元,利息、逾期利息、复利162033.65元(暂计至2019年2月20日),同时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并由被告烟台福山摩托车市场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确认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罘支行对被告摩托车市场公司抵押的、坐落于烟台市福山区福海路79号摩托车市场1003号等、鲁(2017)烟台市福不动产证明第0011260号项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经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确认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罘支行对被告***抵押的、坐落于烟台市福山区南苑街88号东方明珠3-2-1号、鲁(2017)烟台市福不动产证明第0011269号项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经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700037元最高余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35970元,由被告烟台和平家电有限公司、被告烟台福山摩托车市场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李建波、被告***共同负担。因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罘支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限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给原告359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11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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