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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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富运司法鉴定中心 烟台正代化工制品有限公司 烟台市裕盛化工有限公司 烟台远盛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烟台市裕盛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烟台正代化工制品有限公司租赁费900000元、水电费150808.80元,并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以1050808.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如果被告烟台市裕盛化工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1425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烟台市裕盛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4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