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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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烟台万华超纤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只楚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烟台万华超纤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42号楼、面积为1336.70平方米、房产证编号为烟房权证芝字第××号的项下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 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烟台万华超纤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栖霞经济开发区小潘家村、所有权证号为鲁(2018)栖霞市不动产权第0002652号的项下不动产,查封期限为3年; 三、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烟台万华超纤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栖霞经济开发区小潘家村、所有权证号为鲁(2018)栖霞市不动产权第××号房产的项下不动产,查封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只楚路支行已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