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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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华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烟台冬源建材设备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烟台冬源建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20000000元、利息675244.44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12月28日),同时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算罚息、复利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并由被告山东华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确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对登记在被告烟台冬源建材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蓬莱市经济开发区昆明路15号1号楼、建筑面积6949.51平方米、蓬房权证新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产1幢及位于蓬莱市新港街道中村,使用权面积分别为1400平方米、1182平方米,蓬国用(2015)第0329、033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国有土地使用权2宗,经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2588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烟台冬源建材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华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原告同意被告烟台冬源建材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华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其775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8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9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