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烟台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烟台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宫家岛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275000元及2014年2月21日至2018年8月20日期间欠付的借款利息4597000元,并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 如果被告烟台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宫家岛居民委员会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904元,由被告烟台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宫家岛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