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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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 二、广州曼玲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第1748888号“解百纳”注册商标权的行为,青岛四海三江商贸有限公司、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第1748888号“解百纳”注册商标权商品的行为; 三、广州曼玲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共计15万元; 四、青岛四海三江商贸有限公司、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合理开支费用共计2万元; 五、驳回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由广州曼玲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由青岛四海三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00元,由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由广州曼玲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由青岛四海三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00元,由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