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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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 山东元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透支本金93202.60元、透支利息14093.47元、违约金6413.99元(暂计至2018年12月25日),同时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分期付款合同约定计付利息、违约金; 二、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车牌号为鲁F×××××号的汽车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仍由被告***、***承担,同时由被告山东元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山东元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 案件受理费2574元,由被告***、***、被告山东元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限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迳付给原告25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9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