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烟台芝罘科技工业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烟台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担保人烟台芝罘科技工业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汇宾路8号内××号[烟房权证芝(集)字第××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3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办事处宫家岛居民委员会、烟台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8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清单附后)。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只楚街道办事处已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7-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