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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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岱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大连志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市兴辉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保证金20万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市兴辉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大连志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多领取的工程款49189.5元; 上述款项经折抵,被告(反诉原告)大连志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尚需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市兴辉钢构彩板有限公司150810.5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市兴辉钢构彩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大连志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82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市兴辉钢构彩板有限公司负担8823元,被告(反诉原告)大连志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反诉受理费1356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大连志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分担12000元,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市兴辉钢构彩板有限公司负担15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4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