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徐州顺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安妮儿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徐州如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徐州市同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中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822541.14元,并给付自2018年6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7822541.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律师费60000元。 三、被告***、徐州市同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徐州顺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徐州如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江苏安妮儿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中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州市同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徐州顺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徐州如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江苏安妮儿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中源矿业集团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3400元,由原告***负担1242元,被告***、***、徐州市同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徐州顺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徐州如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江苏安妮儿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中源矿业集团负担72158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