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鑫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乾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沈阳铁道吉林市铁凇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沈阳乾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沈阳铁道吉林市铁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

二、沈阳铁道吉林市铁凇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沈阳乾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租金158000元、租金保证金15800元,并赔偿实际损失546695元及可得利益损失669760元,合计1390255元;

三、驳回沈阳乾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48元,由沈阳乾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1035.71元,由沈阳铁道吉林市铁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312.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1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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