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支付370420.15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6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预交的受理费,本院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56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裁判日期 2019-09-05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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