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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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潞安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694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40元,由原告***负担1340元,由被告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