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四亿九千零八十一万九千九百五十三元零八分,及相应利息(以本金二亿四千五百二十九万零八百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以本金二亿四千五百五十二万九千一百五十三元零八分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以本金二亿四千五百五十二万九千一百五十三元零八分为基数,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计算)。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百一十五万二千三百八十元七角三分。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六十七万八千零五十一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3-11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