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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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双鹰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诸暨市人民医院 浙江八汇建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应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计148634.35元,扣除被告浙江双鹰混凝土有限公司垫付的49300元,余款99334.35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江双鹰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鉴定费700元,款已付清;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应返还被告浙江双鹰混凝土有限公司垫付款493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1元,减半收取计1160.50元,由被告浙江双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