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
陕西联合电气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陕西联合电气有限公司,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借款本金1265851.89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陕西联合电气有限公司,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截止2019年3月31日借款罚息17798.57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陕西联合电气有限公司,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自2019年4月1日起以1265851.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895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647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陕西联合电气有限公司、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贾曼莉

裁判日期 2019-10-08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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