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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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安分中心截至2018年12月18日的信用卡贷款本金23614.5元、零售利息2166.46元、分期手续费973.56元、违约金2140.84元,合计28895.36元,以及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和费用等(按领用合约规定的标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22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安分中心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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