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北京丰和园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石狮市宏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市励信资产评估鉴定事务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4民初460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变更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4民初46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88344.35元给***;

三、***、北京丰和园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石狮市宏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9816.04元给***。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848.31元,由***负担1132.7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负担2502.65元,***、北京丰和园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石狮市宏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212.9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5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负担2029元,***、北京丰和园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石狮市宏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2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3-30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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