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丹阳市国泰塑件有限公司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丹阳市德全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江苏新亚特钢锻造有限公司
成都国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江苏欧耐特汽配有限公司
丹阳市国亨塑业有限公司
江苏富奥模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丹阳市德全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1月2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280246.93元,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按编号(2015)浙稠借字第(256010112210329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江苏富奥模塑有限公司、丹阳市国泰塑件有限公司、江苏欧耐特汽配有限公司、丹阳市国亨塑业有限公司、成都国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江苏新亚特钢锻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被告丹阳市德全汽车饰件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富奥模塑有限公司、丹阳市国泰塑件有限公司、江苏欧耐特汽配有限公司、丹阳市国亨塑业有限公司、成都国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江苏新亚特钢锻造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丹阳市德全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22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7222元由被告丹阳市德全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江苏富奥模塑有限公司、丹阳市国泰塑件有限公司、江苏欧耐特汽配有限公司、丹阳市国亨塑业有限公司、成都国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江苏新亚特钢锻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10-10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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