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 诸暨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借款本金316199.46元,计算2020年2月9日止的5302.53元,合计321501.99元,2020年2月10日起至款还清日止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利随本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应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律师代理费51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若被告***不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有权就被告***提供的坐落于诸暨市孔雀城第26幢03单元030301号房及其附属房屋(房屋权证号:诸房预抵字第××号),经法定程序处置后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诸暨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被告***办妥正式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证交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之日止的期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23元,依法减半收取3061.50元,财产保全费用2270元,合计533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