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3996.64元,利息3692.64元、违约金3150.24元,合计20839.52元(截止2019年4月23日),并支付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及收费标准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以月利率2%为限),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被告***应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律师代理费8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