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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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平湖置业有限公司 南京利弘本投资有限公司 南京建信福祥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平湖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并给付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400元,由被告江苏平湖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