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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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航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泰兴市泰鹏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1972民初151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航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4800元; 二、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1972民初151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航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货款的逾期付款利息(以6048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东莞市航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258元、保全费5000元(东莞市航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由东莞市航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9258元,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7033元(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预交),由东莞市航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