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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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7民初20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7民初2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青州博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第6173660号“”、第617389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对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变更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7民初2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青州博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就其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向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必要支出共计人民币16,914,391.02元; 四、变更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7民初20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青州博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因侵权行为给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造成的影响; 五、驳回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4,768元,由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768元,由青州博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3,286元,由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950元,青州博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1,3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