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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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合丰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合丰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金3?200?000元,利息7688.48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1月14日,后段利息按照月利率9.4995‰的标准支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湖南合丰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宁乡市金州开发区(房屋所有权证号:宁房权证玉字第××号、宁房权证玉字××号、宁房权证玉字××号、宁房权证玉字××号、宁房权证金洲字第××号、宁房权证金洲字××号、宁房权证金洲字××)的房屋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以抵押物折价、变卖、处置后的价款优先清偿; 三、被告***、***对被告湖南合丰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南合丰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22元,由被告湖南合丰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2?316元,由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