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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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借款本金494,283.71元,并偿付截至2017年12月3日的利息373,480.67元、滞纳金1,800元、手续费1,050元,以上共计870,614.38元;

二、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以借款本金494,283.71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驳回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542元,公告费560元,诉讼费合计13,102元,由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负担52元,由被告***、被告***负担13,050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7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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