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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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赔偿原告晋州市化肥恒利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113065元、施救费12220元、公估费6600元,共计131885元。 以上条款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7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