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金明诺塑胶有限公司 江西鹤鸣科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西鹤鸣科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佛山市金明诺塑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7705.03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15年8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95.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6195.64元,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19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