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省银行业协会 山西海森科贸有限公司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山西晋搜科技有限公司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阳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海森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阳信用社借款本金18879000元及利息(截止到2019年7月21日的利息1087535.27元及以1887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57%计算自2019年7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阳信用社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599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山西海森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