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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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19)川0304民初5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二、撤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19)川0304民初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变更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19)川0304民初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四川跨越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17,928,291.2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受理费189,230.00元,由被上诉人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负担74,250.00元,上诉人四川跨越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14,980.00元;一审反诉受理费16,774.00元,由上诉人四川跨越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05,136.32元,由上诉人四川跨越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各负担52,568.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1,723.00元,由上诉人四川跨越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负担78,223.00元、被上诉人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各负担33,5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