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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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四川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芙蓉集团宜宾嘉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明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明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和保证金合计人民币122.25万元并支付资金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从2015年6月起,以121.7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四川明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48元,由被告四川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