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省同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华邦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同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照四川华邦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编号为2019-HB311号)中所涉及的项目,参照《四川省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标准》(DBJ51/015-2013)对位于江阳区房屋进行整改修复至合格; 二、被告四川省同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损失以1229762元为基数,按每日0.1‰的标准从2017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整改修复合格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2元、鉴定费13926.10元,由被告四川省同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