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722民初3632号

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伯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友波,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生于1978年1月29日,汉族,住***。

被告:***,女,生于1980年11月14日,汉族,住***。

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2019年12月25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06元,减半收取553元,由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顾永萍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于黎雪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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