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宣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722民初3632号 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伯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友波,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生于1978年1月29日,汉族,住***。 被告:***,女,生于1980年11月14日,汉族,住***。 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2019年12月25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06元,减半收取553元,由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顾永萍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于黎雪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