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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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垒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贵阳乌当望旺建筑物资租赁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贵阳乌当望旺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四川垒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签订的《建筑周转物资租赁合同》; 二、被告四川垒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阳乌当望旺建筑物资租赁站截止2018年7月20日的欠付租费141,587.05元; 三、被告四川垒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贵阳乌当望旺建筑物资租赁站钢管1,678.3米、扣件8,487套、顶托55支、接管(快拆架调节杆)245个、轮扣(快拆架)113.3米,若不能返还,则赔偿原告贵阳乌当望旺建筑物资租赁站67,818.6元; 四、被告四川垒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按照日租金钢管0.0045元/米、扣件0.0035元/套、顶托0.012元/支、接管(快拆架调节杆)0.008元/根、轮扣(快拆架)0.012元/米的标准,从2018年7月21日起继续支付上述未返还材料的租金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五、被告四川垒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阳乌当望旺建筑物资租赁站违约金10,000元; 六、驳回原告贵阳乌当望旺建筑物资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四川垒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493元,原告贵阳乌当望旺建筑物资租赁站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