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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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394723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翠悦园2幢605房取得《中山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且被告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书面收楼通知之日止;截至2019年9月30日为32407元,自2019年10月起,被告于每月最后一日向原告支付当月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为258元,由被告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03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