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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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邯郸市高速公路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邯郸市卓识广告有限公司返还广告位使用权转让金3813183元; 二、邯郸市高速公路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邯郸市卓识广告有限公司支付预期利益损失3698980元; 三、邯郸市高速公路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邯郸市卓识广告有限公司前期建设广告设施投入损失2820750元; 四、驳回邯郸市卓识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邯郸市高速公路管理局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428元,减半收取73214元,邯郸市卓识广告有限公司负担31316元,邯郸市高速公路管理局负担41898元;反诉费18866元,由反诉原告邯郸市高速公路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