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邯郸医药大厦连锁有限公司
邯郸市鸿泰酒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邯郸医药大厦连锁有限公司租金271,734元及违约金(其中:租金71,700元自2016年3月10日起,租金71,700元自2016年9月10日起,租金5万元自2017年3月10日起,租金5万元自2018年3月10日起,租金11,667元自2018年9月10日起,16,667元自2019年3月10日起,均至付清之日止,按相应时段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为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邯郸医药大厦连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47元,减半收取计4,724元,由原告邯郸医药大厦连锁有限公司负担1,890元,被告***负担2,8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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