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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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森德宁牧业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河北森德宁牧业有限公司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截止2019年8月13日借款利息19485.56元、罚息83917.07元,合计人民币103402.63元。2019年8月13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息清偿日。 二、被告***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借款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三、被告***、被告***对上述借款合同全部债务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8元,减半收取1184元,由被告***、被告河北森德宁牧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