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德州嘉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O20)鲁1481执258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嘉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泉霖,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德州嘉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9)鲁1481民初4195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乐陵市翡翠绿洲小区C9号楼2单元601室房屋及储藏室交付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案件受理费4400元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执行完毕,申请结案。故(2019)鲁1481民初41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于2020年4月16日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乐陵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